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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 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 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 "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6月1日起审理上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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