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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来源。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自治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
      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2、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和产品;
      3、自2002年1月1日以来提出的专利申请。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
      (二)国际申请的费用
      四、资助标准
      上述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适当予以资助。
      五、资金管理
      (一)资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资助资金的审批,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安排意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共同下达资助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做“专项应付款”处理,或者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并用于专利项目的申报费用,保证专款专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资助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使用规定者有权停拨或收回专利资助资金。
      六、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提出资助项目及额度,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
      (二)资助采取先缴费后资助的办法,即先由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再予以资助的办法。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制作);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
      4、缴费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1份;
      5、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各1份。
      (四)资助项目及额度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取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持资助通知书到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资金。
      (五)资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数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七、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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