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省科学技术计划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计划编制水平,强化计划项目的有效管理,增强科技计划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确保计划执行效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省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估论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计划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资金是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主要有: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及社会融投资。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突出使用效果,突出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由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四个层次,科技基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八个子计划,及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省院(校)科技合作计划四个重大专项计划组成。
一、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一)应用基础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基金,主要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前瞻性、基础性技术问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及培养科研、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复合型优秀科技人才,为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
(二)科技攻关。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其中工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对重点领域发展具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农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我省农业发展中带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科技环境与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包括为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和政府科技决策提供依据、咨询的政策法规和软科学研究;提高我省科研基础条件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孵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提高我省研究开发能力的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系列化的工程技术中心;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服务中心;示范现代农业技术及工厂化农业的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提供技术交易、项目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保证科研条件与手段的实验动物及科技扶贫和科学普及等。
(四)科技产业化。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及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和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四个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将按照市场与计划结合方式管理、运行,在立项、经费配置、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主要依托专家体系及中介机构。
火炬计划主要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和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新产品计划主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风险投资主要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主要支持海外学子在我省创业,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人才的引进对接;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类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
二、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由省科技厅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辽宁省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的管理。辽宁省五年发展专项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的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每年十月份,省科技厅依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出下一年度指导全省科技发展的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编制指南,公布优先资助的重点领域和课题等,作为下一个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以计划工作会议、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公开发布、公告。
第八条 凡申报省科学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格式可自省科技厅网站(www.lnstb.gov.cn/)下载。项目申报单位送交申报书的同时,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现有基础、进度安排、资金计划、承担单位和人员、经济、社会效益等项内容应做到详细、具体、真实。
具体申报要求按当年科技计划编制指南要求办理。
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将逐步向网上申报、评审过渡。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一般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受理计划项目申报。每年12月至1月受理次年第一批计划项目,每年6月至7月受理当年第二批计划项目申报,个别特殊项目可随时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省科技计划立项主要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省科技厅以专家评审或中介评估意见为确定立项的重要决策依据,并结合顶层设计目标、综合平衡后立项。
科技计划招投标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平衡后,提出拟立项项目,由计划处统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推荐列入省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按计划类别或技术领域,采取申报材料与具体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工程与制药、节能环保、社会发展、现代农业、化工、管理与决策科学等若干评审小组,每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自专家库中抽取,主要由有关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科技情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参与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或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及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作出项目定性、定量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为应重点支持项目,B类为推荐安排项目,C类为暂缓安排项目,D类为不可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 对被评审为A、B、C类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建立项目库,进行跟踪,D类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并注明落选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项目受理结束后的三个星期内。
国家项目申报评审根据国家具体通知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指南,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平衡比较,确定各类计划项目及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计划项目所需科技经费及科技资金总量等情况给予综合安排,编制出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年度计划中,各计划层次、各类计划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十九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省科技厅党组最终审定,审定通过后,与省财政联合下达。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接转安排、滚动实施、连续支持,通过年度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及相关专项计划处负责。
第五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辽宁省年度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组织管理方式,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科技计划下达的指标为依据制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为项目甲方代表,其主管工程师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报告执行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按《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各计划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财政厅、科技厅做好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半年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总结。每年十二月底前,省科技厅有关专业务处室、各市科技局要对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及项目、本市安排的计划及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和计划处,由计划处对全省科技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全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责任书有关条款、约定,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不利,经费使用不当,或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由省科技厅下达调整或撤消计划的通知,调整或撤消计划项目,并调整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逐步建立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终期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我省列入国家计划项目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结题
第二十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省科技厅根据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鉴定、验收,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只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将根据合同、目标责任制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对阶段性成果作出评价意见,视同本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结题意见。尚未使用的资金需退回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计划项目实施中,需调整计划项目的实施目标、内容和改变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核实后,对原计划作出调整意见,并对经费作必要调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按现有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计划下达二个月内仍不签订合同、目标责任书,不办理有关立项、拨款手续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下达催办通知,限期办理,对仍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费指标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调整计划,另行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出现问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不按要求反馈执行情况、不按时报送计划项目总结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改进、补报,直至撤消计划、调整经费等不同处理,并暂缓受理该单位今后的项目申报。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的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发明或其它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外,项目单位或个人发表论文等应注明省科技计划资助等字样,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让等应事先取得省科技厅的同意,并优先在省内转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修改。
2003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省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估论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计划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负责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资金是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主要有: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及社会融投资。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突出使用效果,突出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由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四个层次,科技基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八个子计划,及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省院(校)科技合作计划四个重大专项计划组成。
一、年度科学技术计划
(一)应用基础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基金,主要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前瞻性、基础性技术问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及培养科研、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复合型优秀科技人才,为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
(二)科技攻关。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其中工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对重点领域发展具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农业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我省农业发展中带有牵动性的重大技术问题;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主要解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科技环境与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包括为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和政府科技决策提供依据、咨询的政策法规和软科学研究;提高我省科研基础条件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孵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提高我省研究开发能力的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系列化的工程技术中心;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服务中心;示范现代农业技术及工厂化农业的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提供技术交易、项目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保证科研条件与手段的实验动物及科技扶贫和科学普及等。
(四)科技产业化。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新产品计划及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和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四个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将按照市场与计划结合方式管理、运行,在立项、经费配置、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主要依托专家体系及中介机构。
火炬计划主要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星火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产业化和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新产品计划主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风险投资主要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海外学子创业资金主要支持海外学子在我省创业,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高新技术成果、人才的引进对接;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类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高新技术合作项目。
二、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由省科技厅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辽宁省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的管理。辽宁省五年发展专项计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的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每年十月份,省科技厅依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实际,在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出下一年度指导全省科技发展的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编制指南,公布优先资助的重点领域和课题等,作为下一个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以计划工作会议、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公开发布、公告。
第八条 凡申报省科学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格式可自省科技厅网站(www.lnstb.gov.cn/)下载。项目申报单位送交申报书的同时,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研究内容、技术指标、技术路线、现有基础、进度安排、资金计划、承担单位和人员、经济、社会效益等项内容应做到详细、具体、真实。
具体申报要求按当年科技计划编制指南要求办理。
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将逐步向网上申报、评审过渡。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一般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受理计划项目申报。每年12月至1月受理次年第一批计划项目,每年6月至7月受理当年第二批计划项目申报,个别特殊项目可随时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省科技计划立项主要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省科技厅以专家评审或中介评估意见为确定立项的重要决策依据,并结合顶层设计目标、综合平衡后立项。
科技计划招投标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平衡后,提出拟立项项目,由计划处统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评审论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推荐列入省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按计划类别或技术领域,采取申报材料与具体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工程与制药、节能环保、社会发展、现代农业、化工、管理与决策科学等若干评审小组,每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自专家库中抽取,主要由有关技术、经济、管理、金融、科技情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参与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对被评审项目的立项背景或意义、技术水平、技术关键及路线、市场需求、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及使用、单位技术及经济实力、研究人员及管理能力、产业基础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对重点项目可以直接听取申报单位的申报说明,并按统一标准作出项目定性、定量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为应重点支持项目,B类为推荐安排项目,C类为暂缓安排项目,D类为不可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 对被评审为A、B、C类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建立项目库,进行跟踪,D类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并注明落选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一般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项目受理结束后的三个星期内。
国家项目申报评审根据国家具体通知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指南,对各类计划项目进行平衡比较,确定各类计划项目及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计划项目所需科技经费及科技资金总量等情况给予综合安排,编制出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年度计划中,各计划层次、各类计划之间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十九条 年度科技计划由省科技厅党组最终审定,审定通过后,与省财政联合下达。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接转安排、滚动实施、连续支持,通过年度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及相关专项计划处负责。
第五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辽宁省年度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组织管理方式,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科技计划下达的指标为依据制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为项目甲方代表,其主管工程师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责任人应对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报告执行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按《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三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各计划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财政厅、科技厅做好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半年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总结。每年十二月底前,省科技厅有关专业务处室、各市科技局要对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及项目、本市安排的计划及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和计划处,由计划处对全省科技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全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责任书有关条款、约定,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不利,经费使用不当,或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由省科技厅下达调整或撤消计划的通知,调整或撤消计划项目,并调整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逐步建立对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和计划项目完成后的终期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我省列入国家计划项目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结题
第二十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省科技厅根据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签订的有关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依据科技计划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鉴定、验收,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只完成阶段性成果的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将根据合同、目标责任制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对阶段性成果作出评价意见,视同本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条 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项目的申请报告,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做出结题意见。尚未使用的资金需退回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计划项目实施中,需调整计划项目的实施目标、内容和改变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核实后,对原计划作出调整意见,并对经费作必要调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按现有国家、省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计划下达二个月内仍不签订合同、目标责任书,不办理有关立项、拨款手续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下达催办通知,限期办理,对仍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费指标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调整计划,另行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出现问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不按要求反馈执行情况、不按时报送计划项目总结等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改进、补报,直至撤消计划、调整经费等不同处理,并暂缓受理该单位今后的项目申报。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的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发明或其它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外,项目单位或个人发表论文等应注明省科技计划资助等字样,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让等应事先取得省科技厅的同意,并优先在省内转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修改。
2003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