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是我省经济发展中一项长期性、根本性的战略任务。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是财政对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各项科技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对科技投入的一种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科技三项费用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然而政府投入的财力毕竟是有限的,而科技投入的需求又是大量的和多方面的,单纯依靠政府投资,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发展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因此,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要研究如何扩散财政资金功能,以存量吸引增量,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及各类投资者的积极因素,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外资等不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多元化,具有内在活力与动力的支持科技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
二、加强科技立项的管理
1、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创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加强科技立项的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参与确定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的投资方向和重点。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支持一批对本地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牵动作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重大项目,进一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提高科技投入的显示度和集成度。
2、大力推行科技立项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认真贯彻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精神,对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不能通过招投标方式立项的要实行中介评估制度,由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保证科技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各市要不断提高招投标和中介评估项目的比例。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和中介评估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和中介评估。
三、建立健全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管理体系
1、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下达资金;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向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完工决算,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鉴定和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2、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精神,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对科技主管部门安排一定数额的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是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课题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或项目,下同)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和资助方式。
4、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课题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四、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对资助额度较大,完成期限较长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0]27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发[2000]4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库款”直达项目承担单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1、加强科技三项费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科技资金的管理,建立起符合WTO规则及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的新机制。
2、已经确定并下达资金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交原拨款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科技项目。
3、科技三项费用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财政部门。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
4、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和完善追踪问效制度,充分挖掘资金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新财源,不断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一、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对科技投入的一种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项目的实施。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科技三项费用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速度。然而政府投入的财力毕竟是有限的,而科技投入的需求又是大量的和多方面的,单纯依靠政府投资,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发展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因此,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要研究如何扩散财政资金功能,以存量吸引增量,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及各类投资者的积极因素,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外资等不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多元化,具有内在活力与动力的支持科技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
二、加强科技立项的管理
1、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创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加强科技立项的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参与确定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的投资方向和重点。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支持一批对本地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牵动作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重大项目,进一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提高科技投入的显示度和集成度。
2、大力推行科技立项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认真贯彻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精神,对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不能通过招投标方式立项的要实行中介评估制度,由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保证科技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各市要不断提高招投标和中介评估项目的比例。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和中介评估的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和中介评估。
三、建立健全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管理体系
1、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下达资金;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向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完工决算,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鉴定和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2、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精神,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对科技主管部门安排一定数额的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是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课题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或项目,下同)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和资助方式。
4、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课题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四、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项目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对资助额度较大,完成期限较长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0]27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发[2000]4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库款”直达项目承担单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1、加强科技三项费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科技资金的管理,建立起符合WTO规则及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科技资金管理的新机制。
2、已经确定并下达资金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交原拨款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科技项目。
3、科技三项费用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财政部门。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
4、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和完善追踪问效制度,充分挖掘资金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新财源,不断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