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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形势,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是市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份,主要支持科技攻关、科研、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合作、星火、星火培训、火炬、科技成果推广、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核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由市及县(市)、区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包括原实行有偿使用而回收的经费),主要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及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补助。
      第五条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委根据科技项目计划分批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并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其经费由市财政划转至市科委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由市科委按用款计划进度,及时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安排给县(市)、区的科技三项费用由市财政划转县(市)、区财政,并通过当地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将经费及时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各种附加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研究、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英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实施项目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项目完成后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劳务费:指与项目实施直接有关的课题组人员工资和辅助用工费用。
      10、其它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开支经费。其中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报经费决算报表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因故中止、撤销或更改,在科技部门作出中止、撤销或更改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表一并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按原拨款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结余经费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于核销的部份,报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份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把关,建立跟踪反馈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宁波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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