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省财政厅闽财工[1997]036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拔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贯用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2、科技三项费用以前年度有偿使用部分回收的本息。
3、科技三项费用的存款利息收入。
4、上级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款。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旨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务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的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年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到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量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材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劳务费用: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权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基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劳务费支出仅限于国家科学事业费减拔到位的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劳动报酬。
2、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落所和高等到院校,提取的比例子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外负担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外负担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审查或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3、鉴定、验收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4、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支付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外负担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过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广高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编制。市科委应根据市政府编制预算的时间要求编制出下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编制说明,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市科委上报的预算草案后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及科技三项费用的变化因素,核定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财政预算草案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核,提交市人大会议通过后,在1个月内正式批复科技三项费用的年度预算,下达市科委执行。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报批程序
1、市委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后,通知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科技三项费用用款计划。
2、根据各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对一些重点项目,可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可行性论证,核实后,共同下达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用款项目。
3、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科技三项费用预期算总额,按项目进度将款项拔付市科委。市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调整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构成。
4、各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签订经费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市科委审定再由市科委转市财政局备案后,持收款收据到市科委办理拔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科学管理,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市科委要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终了第一季度末编制经费决算报表报市科委由市科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历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报经市财政局、市科委批准,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确余额上缴市科委,继续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和计划。对已开支部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应属于按规定准予报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拔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对于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号文精神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拔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省财政厅闽财工[1997]036号文《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拔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来源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贯用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2、科技三项费用以前年度有偿使用部分回收的本息。
3、科技三项费用的存款利息收入。
4、上级部门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款。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旨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务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的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年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到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量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材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劳务费用: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权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基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劳务费支出仅限于国家科学事业费减拔到位的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劳动报酬。
2、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落所和高等到院校,提取的比例子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外负担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外负担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审查或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3、鉴定、验收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4、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支付方式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外负担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过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广高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的编制。市科委应根据市政府编制预算的时间要求编制出下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编制说明,并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市科委上报的预算草案后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及科技三项费用的变化因素,核定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财政预算草案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核,提交市人大会议通过后,在1个月内正式批复科技三项费用的年度预算,下达市科委执行。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报批程序
1、市委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后,通知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科技三项费用用款计划。
2、根据各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对一些重点项目,可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可行性论证,核实后,共同下达年度科技三项费用用款项目。
3、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科技三项费用预期算总额,按项目进度将款项拔付市科委。市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调整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构成。
4、各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签订经费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市科委审定再由市科委转市财政局备案后,持收款收据到市科委办理拔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科学管理,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市科委要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终了第一季度末编制经费决算报表报市科委由市科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历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报经市财政局、市科委批准,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确余额上缴市科委,继续用于安排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和计划。对已开支部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应属于按规定准予报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拔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对于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9]101号文精神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拔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