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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提交有关机构。
      ㈠ 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向经营公司提交;
      ㈢ 其他企业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三条 材料受理单位对于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㈣ 企业产品目录;
      ㈤ 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㈥ 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㈦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其它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市后,企业需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予以重新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召集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得票超过到会人数2/3票,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予以评审。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15天。
      第十条 公告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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