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和扶植广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发行传统产业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国家科委(92)国科发火字672号文、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和桂政发(1991)80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范围内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委)负责广西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广西高新技术的范围是: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广西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第五条 国家级与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章条件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企业管理班子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
(五)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六)上年度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0万元/人年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完成年度总收入应在1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5万元/人年以上。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3%以上;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秀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属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产品)收入、一般技术产品收入和其它收入组成,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之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包括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颁标准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的经营其限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必须继续承担并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第八条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章条件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五)上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和行政事业费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级科委批准,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企业向地市科委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
(4)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5)产品或技术查新报告(由自治区科委、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
(6)上年底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7)用户意见;
(8)验资证明、生产与管理场地证明;
(9)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10)科技售货员学历或技术职务证明;
(11)其它有关资料。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市科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认定小组评审(有关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认定小组成员审阅)。
3.认定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自治区科委批准,小组成员由有关同行技术专家以及地市的税务局、财政局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成员应占2/3以上。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4.自治区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委颁发由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科委制发的铜牌匾。
第十二条 实认定企业凭自治区科委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六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各种规定,按时向自治区科委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等。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收回认定证书后,仍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市科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年度考核表》及有关规定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地市科委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科委批准。
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委每年定期公告认定及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中,若有弄虚作假作为,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已被减免的税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和扶植广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发行传统产业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国家科委(92)国科发火字672号文、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和桂政发(1991)80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自治区范围内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科委)负责广西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广西高新技术的范围是: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广西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第五条 国家级与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章条件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企业管理班子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
(五)已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六)上年度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0万元/人年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度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完成年度总收入应在1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5万元/人年以上。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3%以上;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秀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属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产品)收入、一般技术产品收入和其它收入组成,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之和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包括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颁标准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的经营其限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必须继续承担并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第八条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章条件认定。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售货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五)上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和行政事业费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级科委批准,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企业向地市科委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等制度;
(4)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5)产品或技术查新报告(由自治区科委、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
(6)上年底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7)用户意见;
(8)验资证明、生产与管理场地证明;
(9)行业生产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
(10)科技售货员学历或技术职务证明;
(11)其它有关资料。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市科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认定小组评审(有关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认定小组成员审阅)。
3.认定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企业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成立相应的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自治区科委批准,小组成员由有关同行技术专家以及地市的税务局、财政局等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成员应占2/3以上。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4.自治区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委颁发由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自治区科委制发的铜牌匾。
第十二条 实认定企业凭自治区科委的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六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各种规定,按时向自治区科委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等。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收回认定证书后,仍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市科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年度考核表》及有关规定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地市科委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条件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科委批准。
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委每年定期公告认定及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中,若有弄虚作假作为,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追回已被减免的税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