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培养和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状,现对《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甬科计〔1995〕5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达2000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40%以上;或企业总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而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总和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对于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其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必须属国际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先进水平,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的产品80%为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产品,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七)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人均劳动生产率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八)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认可的单位,须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一式六份),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初审,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向市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由市认定委员会临时通知认定申请日期。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1000字内)。
(二)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有以下材料中的一种以上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书、专家证明材料、检索查新报告(有检索查新资质单位出具)。
专家证明材料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属技术领域的确认。
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企业管理章程。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七)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名称(技术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额(收入额)、税收、利润〕。
(八)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利润报表。
第六条 根据申请认定情况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市认定委员会酌情收取认定申报费。
第七条 市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认定考核后,报市认定委员会核定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认定委员会和市科委应定期(原则上二年)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资格。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市科委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市科委是市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达2000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40%以上;或企业总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而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总和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对于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其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必须属国际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先进水平,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的产品80%为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产品,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
(七)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人均劳动生产率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八)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凡申请认可的单位,须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一式六份),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初审,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向市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由市认定委员会临时通知认定申请日期。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总结(1000字内)。
(二)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有以下材料中的一种以上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书、专家证明材料、检索查新报告(有检索查新资质单位出具)。
专家证明材料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属技术领域的确认。
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技术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企业管理章程。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七)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名称(技术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额(收入额)、税收、利润〕。
(八)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利润报表。
第六条 根据申请认定情况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市认定委员会酌情收取认定申报费。
第七条 市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认定考核后,报市认定委员会核定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认定委员会和市科委应定期(原则上二年)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政策,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其资格。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市科委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市科委是市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