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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999-2001年)
    一、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及编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 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服务)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三) 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四) 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开发型8%)以上;
      (五) 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六) 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开发型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 有严格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
      (八) 拥有一定数量的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九) 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十) 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10年以上。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本省不同地区或行业的企业认定条件将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评分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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