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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高新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向所在地区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受理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市属企业向产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产业(集团)公司受理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其他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核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组织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参照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制定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审计等工作,将逐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名称调整报告,经核准后,由市科技局重新发证。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一九九二年颁布的《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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