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考核须知
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自治区《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新科高字[2001]015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新科高字[2001]016号)文件精神,进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科技厅授权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火炬办)承担日常工作。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火炬办。
3.审查:科技厅对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4.评审:自治区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产品组织专家评审组
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建议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下文予以确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主要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具体范围如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产品技术水平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的并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商品化程度。
2.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要求打印)和相关附件材料(含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分析报告)一式五套,初审合格后报火炬办一式四套(初审单位留存一套)和申报数据软盘一份。
3.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作为附件材料: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市场分析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产品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有关文件的影印件。
三、其他:
凡已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八六三)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鉴定验收合格并经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再组织认定,可直接办理登记,颁发证书。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常年受理。自治区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科自治区火炬办。
3.审查:科技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考察,提出相应建议意见。
4.评审:自治区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建议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下文予以确定,并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认定的企业要有至少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期并经营业绩良好。
2.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要求打印)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五套,初审合格后报火炬办一式四套(初审单位留存一套)和申报数据软盘一份。
3.企业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研究、开发试验,以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形成规模生产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或者是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进行创新,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企业从事经科技厅认定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第一年应达到40%以上,第二年应达到50%以上,第三年应达到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七)企业应具有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或部门。
(八)企业应有一年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期,且经营业绩良好。
4.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科技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
(三)法人代表简历、技术职务证明。
(四)企业章程及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五)企业员工花名册。
(六)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影印件。
(七)有关财务资料(见后)。
(八)其他有关材料。
三、其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各所在地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自治区火炬办常年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每年5月和12月进行两次认定评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整改期满)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考核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考核材料报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出具正式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火炬办。
3.审查:科技厅对企业提供的考核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考察,提出相应建议意见。
4.评审:自治区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建议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下文予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报书(要求打印)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三套和申报数据软盘一份,于期满当年2月20日前报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火炬办。
2.申请考核需提交的材料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三、其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考核和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企业的条件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类,由科技厅下达考核确认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不能连续两年。
3.对考核合格企业换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需提交的财务资料
一、企业应提供至少最近一年的完整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上月财务报表(申请考核企业还需提供上半年或上季度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包括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企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二、企业需提交其编制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下一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文件,并对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发表意见,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明确列出:
1.在产品销售成本或期间费用项目单独列明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的明细金额,并注明是使用自有资金还是国拨资金。
2.在产品销售项目中单独列明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明细金额,并同时注明技术性收入的内容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名称。
3.流动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4.速动比例=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5.应收帐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总(净)资产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总(净)资产
8.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9.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总股本
10.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究开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对企业进行一般目的审计外,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在审计意见之后单列一段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比例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进行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并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科技厅授权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火炬办)承担日常工作。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自治区级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火炬办。
3.审查:科技厅对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4.评审:自治区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产品组织专家评审组
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建议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下文予以确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主要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具体范围如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产品技术水平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的并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商品化程度。
2.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要求打印)和相关附件材料(含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分析报告)一式五套,初审合格后报火炬办一式四套(初审单位留存一套)和申报数据软盘一份。
3.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作为附件材料: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市场分析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产品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有关文件的影印件。
三、其他:
凡已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八六三)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示范项目的,鉴定验收合格并经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再组织认定,可直接办理登记,颁发证书。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常年受理。自治区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及要求
一、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科自治区火炬办。
3.审查:科技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考察,提出相应建议意见。
4.评审:自治区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建议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下文予以确定,并颁发全国统一编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认定的企业要有至少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期并经营业绩良好。
2.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要求打印)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五套,初审合格后报火炬办一式四套(初审单位留存一套)和申报数据软盘一份。
3.企业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研究、开发试验,以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形成规模生产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或者是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进行创新,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企业从事经科技厅认定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第一年应达到40%以上,第二年应达到50%以上,第三年应达到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七)企业应具有专门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或部门。
(八)企业应有一年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期,且经营业绩良好。
4.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科技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
(三)法人代表简历、技术职务证明。
(四)企业章程及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五)企业员工花名册。
(六)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影印件。
(七)有关财务资料(见后)。
(八)其他有关材料。
三、其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各所在地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自治区火炬办常年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每年5月和12月进行两次认定评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整改期满)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考核程序:
1.申报:企业按要求将考核材料报初审单位初审。
2.初审:初审单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的要求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出具正式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火炬办。
3.审查:科技厅对企业提供的考核材料进行内容和程序审查,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考察,提出相应建议意见。
4.评审:自治区火炬办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建议意见。
5.审批: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下文予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企业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报书(要求打印)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三套和申报数据软盘一份,于期满当年2月20日前报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火炬办。
2.申请考核需提交的材料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三、其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考核和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企业的条件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类,由科技厅下达考核确认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不能连续两年。
3.对考核合格企业换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需提交的财务资料
一、企业应提供至少最近一年的完整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上月财务报表(申请考核企业还需提供上半年或上季度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包括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企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二、企业需提交其编制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下一完整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文件,并对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发表意见,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三、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明确列出:
1.在产品销售成本或期间费用项目单独列明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的明细金额,并注明是使用自有资金还是国拨资金。
2.在产品销售项目中单独列明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明细金额,并同时注明技术性收入的内容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名称。
3.流动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4.速动比例=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5.应收帐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总(净)资产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总(净)资产
8.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9.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总股本
10.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究开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对企业进行一般目的审计外,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在审计意见之后单列一段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比例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进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