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促进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开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税务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自2000年起的5年内,总规模暂定25000万元。
第三条 凡是经开发区高新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重点骨干企业以及设立在开发区域的科研开发机构,均可申请使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的用途:
(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贷款贴息;
(二)重点技改项目贷款贴息;
(三)高科技产品生产资金贷款贴息;
(四)高科技产品研究、开发费用补贴;
(五)科技项目补助费;
(六)高科技专利产品引进费用补贴;
(七)高新技术成果中间试验费用补贴;
(八)科研机构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搬迁开办费用补贴;
(九)技改过程中的水、电、气等增容费和偿配中贴费。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资金的审批程序: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进行补步审查;开发区财政局会同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审查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