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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辐射区)内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政策区内原有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
      第四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五条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企业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开始,至经营期满一年时,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政策区内原有的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三份);
      (二)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合格证书;
      (三) 企业申请认定报告(一份);
      (四)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会计报表,包括上一年度的会计年报表和申请认定前一个月的会计月报表(各一份)
      (五) 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内资企业应当将其申请认定的文件报送园区管委会企业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申请认定的文件报送园区管委会外经外事处。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该企业为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为认定不合格的企业。
      第九条 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认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被减免的税款。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在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后,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并在此次复查后,定期对其进行再次复查。企业复查报送的文件同本办法第七条。
      第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优惠待遇,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享受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合格期间已被减免的税款。
      第十二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查的内资企业,住所在华苑产业区和政策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园区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住所在辐射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查的三资企业,住所在华苑产业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园区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住所在政策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天津市国税局涉外稽证分局办理减免税手续;住所在辐射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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