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是指企业依靠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技术创新的项目。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文件)的范围;
2、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3、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生产规模,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的预期经济指标;
4、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到位,并且处于设备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5、承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
6、其它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等资料。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1、各申报企业将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委;
2、市科委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然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3、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依照《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组织评审;
4、市科委在评审后对项目给予认定;
5、核准后颁发“厦门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6、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起两年内可享受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资格。
第七条 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委,市科委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