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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科教兴市”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企业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
      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后续技术开发而形成的并有技术创新的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评审、认定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属于《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2、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3、产品技术成熟、生产工艺合理、生产和检测设备配套齐全,质量保证体系完整,企业管理体系严密;
      4、产品采用国内外标准或已报相关的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5、产品已形成规模生产能力,单品种或单系列产品的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产品有较好国内、国外市场,销售渠道顺畅,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7、其他应具备条件: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环保措施,安防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有关法规等。
      第五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产品鉴定(含检测鉴定)或验收的技术文件;
      4、提供认定的产品的当年的经济效益(财务)报告;
      5、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所需材料报送厦门市科委;
      2、市科委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按照《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然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3、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依照《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标准》组织评审;
      4、市科委在评审通过后,对产品给予认定;
      5、核准并经委领导审批后颁发“厦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6、报科学技术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高新技术自认定起两年内可享受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按厦府[1998]综082 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第、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资格。
      第九条 承担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市科委,市科委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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