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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产学研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活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挥产学研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科技项目,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市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学研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本资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
      2.其它来源。
      第三章 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几类产学研项目的拨款或贷款贴息:企业技术难题的攻关与研究项目,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间试验项目;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及名牌产品的开发;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开发项目;农用工业产品及生产技术的开发项目;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2.用于产学研办公室在推进本市产学研联合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拨款的申请、审批与划拨
      第六条 对具有一定风险的重点产学研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经市产学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后下达年度重点产学研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重点产学研项目计划提出拨款申请,并填写《厦门市重点产学研项目拨款申请书》,报市产学研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查核定后,由市产学研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重点产学研项目拨款计划。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项目拨款计划通知的十五天内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拨款作为国家投资。
      第五章 贴息的申请、审查与补贴
      第九条 列入市重点产学研项目计划,并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可申请贷款息金的贴补。申请单位根据市重点产学研项目计划提出贴息申请,并填写《厦门市重点产学研项目贴息申请书》,报市产学研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查核定后,由市产学研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重点产学研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十条 项目贷款息金的贴补标准按银行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
      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项目贷款贴息计划下达后,凭银行贷款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息金支付手续。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预算制度,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市产学研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经费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应由市产学研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理,对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产学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厦经技[1996]191号文)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产学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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