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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上)


        第一条 为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况(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第二条 为了准确地执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我区经济和科技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 在本区的国家机关、企业(包括民营、个体)、事业单位,申央或外地驻宁单位、申外合资、外资企业,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或在木区居住的个人(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外国人),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均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系区内首创,技术水平区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我区的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对于降低成木(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和监测、检测精度,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新产品系区内首创,采用新的原理、新的设计、新的材料,结构新颖,具有新的功能,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年以上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证明,全部达到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并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新材料系国内或区内首创,充分利用我国和我区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超过国内同类材料先进水平以上,经在生产、建设申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木(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方面有较好作用,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系符合我国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或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建成或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使用考验,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系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具有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木性差异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捻和社会效益。
        6、资源新发现,系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勘抵发现和查明共有重大的矿产资源,或经开发利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将先进成熟的农业、工业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应用于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在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动了行此(产业)的技术进步。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申,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艺装备等),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的效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七)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是指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
        (八)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技图书、科技教材(另有"细则")。
      三、奖励标准
        第五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 
        第六条 奖励的评审标准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已推广应用;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工业成果获得年经济效益在150万元以上,成本降低,产品质量有明显改进;农业成果平均增产幅度15%以上,年均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卫生、环保等其他成果已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应用于生产,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工业成果获得年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成木降低,产品质量有较大改进;农业成果平均增产幅度10%左右,年均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卫生、环保等社会发展成果已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区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已应用于生产,工业成果获得年均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成木降低,产品质量有所改进;农业成果乎均增产幅度5一8%,年均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卫生、环保等社会发展成果已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大的创新,已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工业成果:推广强度占区内可推广面的80%,外省也有推广,工业产品满足全区需,要,在全国市场有销售,年均利税600万元以上;农业成果:推广程度占我区当年可推广范围的50%以上,年早均经济效益1500万元以上,粮食作物平均增产幅度15%以上,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较大创新。工业成果、推广程度占区内可推广面的的60%以上。工业产品满足全区需要,在国内市场也有销售,已取得很太经济或社会效益,年均利税400万元以上;农业成果:推广程度占木区当年可推广范围的40%以上,年早均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粮食作物平均增产幅度10%以上;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一定创新。工业成果:推广程度占区内可推广面的40%以上,工业产品主要满足林区需要,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年均利税200万元以上。农业成果:推广程度占木区当年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年平均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粮食作物年均增产幅度8%以上。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究和企业技术改造申采用新技术。
        一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的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资金、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效果突出,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均经济效益在300万元以上的。
        二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了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效果较好,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均经济效益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的采用了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区内领先水平,在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效果明显。凡主要应体现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年均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一等奖:结合国情,在关键技术上有大的创新和发展,技术难点多,关键的技术设备和装置实现了国产化;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引进技术;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结合国情,在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发展,技术难点较多,关键的技术设备和装置大部分实现了国产化,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超过引进技术;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
        三等奖:结合国情,在关键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有一定的技术难点,尚有少量关键技术设备和装置需要进口,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引进技术水平,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
        1、标准、计量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科技信息
        一等奖:科技信息研究和科技信息服务,实用价值突出,并被自治区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作为指导和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经实施产生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信息理论成果在全国性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并经过实践证明,对发展科技信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二等奖:科技信息研究和科技信息服务,实用价值很大,并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作为指导和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经实施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信息理论成果要在全国专业性重要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很大学术价值,并经实践证明,对发展科技信息事业作出很大贡献。
        三等奖:科技信息研究和科技信息服务,实用价值很大,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作为指导工作的制定政策的依据,经实施,产左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信息理论成果要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大学术价值,并经过实践证明对发展信息事业有较大显著贡献。
        (六)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1)软科学研究成果对我国或我区的发展有重大作用,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提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报告,以及所提出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3)在软科学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在国内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等奖:(1)软科学研究成果对我区的发展有较大作用,并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产生了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整的研究报告,以及所提出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永平;(3)在软科学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
        三等奖:(1)软科学研究成果对我区发展有积极作用,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积累了比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整的研究报告,以及所提出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3)在软科学理论或方法上有新的见解,在区内产生较大的影响。
        (七)自然科学理论戒果
        一等奖:在学术方面接近国际水平,对某一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论文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上宣读,在较大范围被引用,并经过实践证明对生产或科研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学术方面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理论上有新的创见,对某分支学科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论文在全国专业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在一定范围被引用,并经过实践证明对生产或科研起到了较大指导作用。
        三等奖:学术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理论上有二定的创见,对某一分支学科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论文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有单位被引用,并经过实践证明对生产或科研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四、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科扶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所采纳,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已经在自治区科委登记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凡是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须科研、设计、施工整体申报,承担工程建设或某一专题项目的科技信息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应随项目一起申报,不在单独申报。 若某子项目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要单独申报,必须征得总项目主持人的同意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从根木上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方可单独申报奖励。对总项目评奖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犬,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重大的综合性的攻关项目,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若属于阶段性成果,能独立应用,并以推广应用于生产,经实践证明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也可单独报奖。
      五、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一)自治区地、市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所在地区的个体、个人完成的成果,统由地、市科委负责审查,审查合格后的成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区直各部门、单位及区级学术团体、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合格的成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
        国防科工委在我区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的非国防专用、军民通用已军转民的科技成果,统由国防科工办负责审查,审查合作的成果接上述程序申报。
        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籍人员在我区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的牵头单位接上述规定的程序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并由第一完成单位的归口部门或地、市科委审查上报。
        以上负责组织申报的主管部门和地、市科委统称叫"申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申报部门须严格审查《申报书》的填写质量,审查主要完成人员、主要完成单位的资格及排序。
        申报部门须根据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应用情严以及存在的不足写明申报意见及等级。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落选项目,如有新的进展,申报部门可根据规定程序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定为缓评的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缓评理由,充分作好有关工作后,申报部门最迟于缓评后第三年度申报截止日前向自治区科委提出复评申请。
      六、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
        自治区科委主管处室负责评审会的筹备工作,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统计,审核各专业组的评定情况以及有关协调事宜;
        专业评审组主要负责本专业组所有项目的评审、评分统计、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
        综合评审组主要负责各专业组奖励项目的综合平衡,特别是对一、二等奖进行严格复审;
        评审委员会决定本届评审工作的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热心科技奖励事业,能够按时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有关活动;
        (二)学识较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科学、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八条 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为当年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本年度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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