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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下)


      七、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主要研究人员是指对该项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出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申的重要技术难点;
        各级政府的党政领导干都,符合上述条件,亦可作为该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之一,但在创造性贡献一栏中,应按上述条件的要求详细写出木人所作的贡献内容。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应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与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不能以教研室、车间、班组单独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凡对获奖项目只承担组织领导或管理工作以及以收费服务形式,承担加工、测试、分析,计算、应用考核的工作单位,均不能做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应用技术类成果(含软科学研究)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研究人员   15     9     7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推广类成果: 主要研究人员   21     15     11
                主要完成单位   16     13     11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一般不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每个主要研究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相对应,主要研究人员、主要完成单位的署名以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励证书,主要完成人员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四条 荣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奖金分配
        第二十五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成果的具体情况,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一般应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牵头,与其他主要研究人员协商后提出分配方案,经申报单位核准后执行。综合性的跨部门、跨地区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主要研究人员协商后,确定分配方案。如有矛盾,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奖金发放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的,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自治区科委。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八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共它各主管部门不得截留。
      九、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自治区科扶进步奖励推荐书填写不实的意见,属于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40天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科委提出,并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争议的意见,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超过期限一般不予受理。
        异议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质性异议由自治区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
        1、申报部门接到异议逼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
        2、有关申报部门审核异议方或被异议方的书面材料后,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形成的意见送自治区科委审核。
        3、自治区科委认为必更时,可组织评委专家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经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双方。
        (二)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委审核。涉及到跨地区、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自治区科委负贵协调,相关申报部门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委应向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处理意见,并提请审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及申报部门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争议期间,如未处理完毕的项目,则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可不受争议期限制,向有关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委审核,经自治区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厅(局)、地(市)级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厅(局)、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各厅(局) 、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另行制定报自治区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厅(局)、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来源 可与财务主管部门协商专款拨付,也可在事业经费或在提成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十一、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凡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需交纳评审费,标准为200元/项。
        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自治区厅(局)、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不计入获奖系统的奖金总额,不缴纳奖金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木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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