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的宗旨:根据我区科技发展的目标和经济建设的需求,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对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稳定人才队伍,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区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增加科学技术储备,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并积极争取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地区科学基金建立联动,鼓励和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合作开展对应用基础研究的联合资助,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面上项目二种类型。
重大项目指紧密结合宁夏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多学科交叉、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鼓励发挥宁夏科技优势、东西部密切合作、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研究。
面上项目即根据指南要求自由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基金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定向引导、择优资助、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成立于夏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组织专家编制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审定资助项目筹。
第八条 基金会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地运用科学基金,指导、协调和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2、研究和制定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指南,受理课题申请、组织同行评议、择优资助。
3、对我区的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4、同其它地区的科学基金会和有关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区域合作。
第九条 基金会下设专家评审组的专家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具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有关学科的著名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二)有关科研院所技术带头人。
(三)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
(四)少数区外有关的知名学者。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区自然科学领域申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基础研究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科研人员为主。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坚韧不拔、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
(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青年科技工作者,其申45岁以下的中青年科技人员不低于60%。在读研究生、在读博士生和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者。
(三)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须附2名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
(四)具有组织领导项目组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以下应用基础研究:
(一)有重大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二)能带动新兴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创新性研究;
(三)针对我区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和共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四)符合我区科技发展战略方向,针对近、中期规划和计划目标的探索性研究;
(五)对已进行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深层次机理探讨,以利于在我区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六)根据我区实际需要,促进东西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我区科技人员积极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提高我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对己申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部分末获准资助,但已进人第二审查阶段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和高学历人员。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立题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指南的要求;
(二)进行过国内外情报资料调研或检索(查新),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切实可行,并有创新;
(三)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阶段目标明确,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申请者应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并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保障,申请者及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五)填写的《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六)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请者及主要成员每人在研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在研的基金项目末按时结题的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