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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发展规划要求和自治区科技发展需要,定期发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公布"宁夏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选题",每年5月开始接受申请(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报所在单位审查。
        第十七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十八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分为初审、专家组评审、基金会审定,最后由科技厅审核后予以公布。
        (一)初审: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对所受理的科学基金项目,按本办法要求,逐项进行筛选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按学科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各学科专家评审组在讨论打分的基础上,并就以下内容提出意见:
        l、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2、建议资助金额;
        3、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三)审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基金会将进行综合审定,审定结果经科技厅审核后以市面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并予公报。
        第十九条 参加基金项目评审的人员,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基金会签订承担《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末签订研究计划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申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主要人员的变动和研究计划、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基金会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二个月向基金会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的申请报告,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可重新下达完成期限;因非客观因素所致的延期,可视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消项目或作其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基金会或委托机构和所在单位的监督。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各承担基金项目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上报《进展报告》的单位和项目组,将予以减拨资助金处罚。项目承担单位不对基金项目进行正常管理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申请基金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第一年内,因出国或其它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研究计划》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
        如属(三)、(四)情况者除须退还己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审查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上应标注"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申请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开支。申请者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以及从其它渠道争取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基金项目的预决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项目审定后采取一次性资助,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由基金会直接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第第一年度拨2/3,其余经费根据项目迸展拨付。
    第七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凡属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须进行项目评议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向基金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宁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二)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含《SCI》《EI》、《IS仲》的收录情况)等(一式两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有标注的论文、专著,一式一份)。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评议或验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经评议或验收的研究成果,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有关申报成果、奖励和专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基金项目申请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缴纳评审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自治区科技厅。此前颁布的《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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