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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科学与民主地管理好自然科学基金,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顺利持续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的管理包括中青年基金项目、面上基金项目、重点基金项目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知识和技术的源头创新,用于资助全省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本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基金项目申请,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归类,组织初审、同行评议和学科组评审。并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总结。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联合参加省基金重点项目的研究(合作研究单位应不超过3个)。重点项目一般不设子课题。
      第七条 省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6月1日开始,6月30日截止。当年年底前基本审批完毕。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八条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通过国内接收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工作,即予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省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面上项目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附件一),重点项目需在封面左上角注明"重点项目"字样。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年,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省基金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审查、筛选,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课题是否有其他经费来源,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六份)、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及按规定录制的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本单位应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申请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开支。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以及从其它渠道争取到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申请省基金项目时,均需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项目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缴纳评审费。未缴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坚持回避制度。1. 同行评议人、评审组专家回避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议。2.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学科组的评审会。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同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至少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审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具体,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同行评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及合理的年龄阶梯,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学科评审组专家名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每年改聘一次。学科评审组设首席专家。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不按时报送《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又不提前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省基金项目计划后,需根据计划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作为拨款、检查和检查的依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如对原研究方案有修改意见,应于一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底前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评价受资助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按项目进展情况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凡省基金资助的项目,须进行成果评议或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附件五)(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含《SCI》、《EI》、《ISTP》的收录情况)等(一式两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一式一份),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总结报告》后,视具体情况,确定成果评价形式(评议或验收)。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成果评价形式,主持对省基金项目的评价。并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评议书》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汇编。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总结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生效。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第三十条规定的结题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价和登记等的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和引用总体情况进行检索,定期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对报批事项,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委内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八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省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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