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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市实行重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长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在长转化的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认定管理工作、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1999年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要达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 13%,从 2000至 2002年每年递增 20%。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入。从1999年起至2002年,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划出500万元市财政每年再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办理。
      四、1998至 200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情况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其中85%返回企业,15%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集中使用。
      六、属市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资助的应用性研究开发项目,其成果要尽快组织转化、凡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必须向社会公开转让,并暂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政府资助。
      凡属应用性研究成果尚未进人实际应用阶段的,不予受理申请市级鉴定;未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申报市级奖励。
      七、鼓励企业自行创办或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中试基地、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凡属财务独立核算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及各类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发、转化高新技术项目,对重点高新技术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具备向上级申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争取资金支持。
      九、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和转化,对专门从事扶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承担中试风险的各类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一切税费。
      对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中间试验产品,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免收与中间试验产品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逐年有所增长,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大力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用地可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各类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免收各项产权交易费用
      十三、鼓励驻长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企业以参股、兼并、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实行资源优化重组,组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长春市有关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四、支持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与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对具备标准的优先审批列为重点企业集团,享受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对暂不具备重点企业集团标准,但项目好、有市场潜力,3年内可望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也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十五、支持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区内的电脑及相关商品交易、各类技术交易和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转化。
      十六、支持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光机电一体化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开发和生产。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的生物工程新药,在药品疗效价格比相近的情况下,市卫生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基本医疗用药目录;对开发生产的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优先采用。
      十七、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以多种方式融资,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发展建设。
      十八、鼓励利用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
      十九、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成果作价金额可以超过注册资本的20%,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高新技术成果(包括职务发明)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成绩突出,使企业连续3年效益增长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可给予不高于10%的创业股。或给予年新增税后利润10%至20%的奖励。
      二十一、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或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重奖条件的按《长春市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重奖。
      二十二、鼓励外省市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优先列入本市科技发展计划,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支持,并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市,免交价格调节基金。
      二十三、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批准离职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或到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原身份保留3年。工龄20年以上的,由原单位发80%工资,不满20年的发60%工资,按正常标准晋升工资,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兼职,发挥技术专长、凡经批准脱离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身份可保留3年,3年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影响正常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
      二十四、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将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对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十五、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费项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需要征收费用的项目,必须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和执行单位,实行双向公开,由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据标准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摊派人才、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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