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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认定科技成果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大科成发(1995)48号文件中关于采用认定方法对科技成果予以确认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技成果认定原则

      1、科技成果认定是指由市科委委托的设在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市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组织评审组评委,必要时亦可以临时聘请某一方面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根据审定要求作出相应结论的一种审定形式。

      2、科技成果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认定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科技成果认定是属于一种试行办法,因此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委托专业评审组执行。不允许政出多门,以免为认定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二、认定范围

      1、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科技成果认定的范围是指,单位自选课题,院校、研究所与企业之间联合,或转移技术后完成的项目。对列入市科技计划内的项目,如项目规模较小,投资数量有限,为国内先进或其以下水平的项目,亦可采用认定的办法。

      2、采用认定办法确定的科技成果均应是应用性科技成果。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或某些新品种等。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如局部技术申请专利,其整体符合认定办法规定,亦可进行科技成果认定。

      4、采用认定方法确认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达到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实用性强,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促进本行业和本地区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5、认定科技成果所需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特性描述、技术成熟程度、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对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及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等);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

      (4)必在的设计与工艺图、表;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三、认定组织

      1、认定工作由市科委成果处统一归口管理。

      2、具体认定工作由市科委委托各专业评审组承担。

      3、认定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其评委或邀请的专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均应有高级技术职称。评委人数根据认定科技成果情况,控制在5-7人。遇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四、认定程序

      1、各市局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并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一套统一报市科委成果处。

      2、各区(市)县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乡站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区科委初审同意后,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统一报市科委成果处。

      3、各部(省)属院校、研究所、中直(省直、市直)企事业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合格后,将认定申请表、有关技术资料报市科委成果处。

      4、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请上报。

      5、认定时间将采用集中形式进行。现确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一月、十二月进行五次。申请认定单位应在认定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批准认定后,于认定前15天提交认定技术资料5-7套,交评审组。

      6、每项认定成果,评审组应根据专业确定一位主审人,承担主要审查工作。主审人将根据认定的主要内容,介绍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供其他评委审查时参考。经全体评委共同讨论后确定最终审定意见。

      7、认定会审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要求的指标;

      (2)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3)是否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先进性、经实践证明可以应用;

      (4)推广应用价值;

      (5)存在的问题或需改进之处;

      (6)根据上述条件,可否认定为科技成果;

      (7)认定成果时,可根据主审人或其他评委提出疑义的要求,请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委托人到场达疑或予以说明;

      (8)认定完成后,由市科委颁发统一编号的认定证书。

      五、认定管理

      1、对参加认定会的评委或邀请的专家,应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2、认定成果会的管理费和咨询费由被认定成果单位支付。

      六、认定工作的其它事宜,按大科成发(1995)48号文件中,关于认定成果规定办理。认定工作中临时出现的其它问题,由市科委成果处与评审组或评审组与评委协商解决。

      七、该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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