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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攻关计划)管理程序

      一、 总则

      1. 为进一步明确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省科技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 省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其宗旨主要是通过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主要行业或产业的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进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3. 省科技攻关计划分三个层次,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当前或近期对解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或形成新兴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条件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三项经费投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技术含量高,对行业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或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重点工程建设中重要技术问题的一类项目。三项经费年投入额度为工业20万元以上,农业、社会发展10万元以上,软科学3万元以上。
      一般项目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开发周期短以及技术储备性的项目,三项经费投入额度相对较小。

      二、 科技发展五年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

      1. 综合计划处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委务会的要求,提出省科技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编制方案,组织科技规划的编制。各专业处根据规划编制方案提出分管领域的发展思路、重点及重点项目,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协调、集成、综合后提出五年计划纲要及预立项项目,并组织或委托评估评审,编制五年计划项目草案,提交委务会审定。
      根据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计划执行中期可组织编制五年计划的调整补充计划。调整补充计划的编制程序同五年计划的编制程序。
      2. 根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及其调整补充计划,结合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计划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由各专业处提出各分管领域的具体内容,综合计划处综合编制指南交委领导审定。
      3. 每年第三季度省科委印发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计划项目的通知,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三、 年度计划的申报、审定和计划编制

      1. 重大项目根据科技发展五年计划或其调整补充计划提出预立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提出申报项目。
      2. 申报计划项目:重大项目填写项目建议书,重点、一般项目填报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统一向省科委申报。项目建议书或申报书一式三份分别报各有关专业处2份,综合计划处1份。
      3. 计划项目实行分层次审定。重大项目进入预立项后,各专业处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组织论证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或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计划提交委务会审定。
    重点项目由各专业处提出意向,组织承担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综合计划处组织可行性论证,并逐步向委托评估制过渡。专业处根据论证意见,提出项目,综合计划处汇总平衡各专业处提出的项目后,会同专业处提请分管计划和相应专业处的委领导审定。
    一般项目由各专业处提出项目,经综合计划处综合平衡后,由分管委领导审定。
      4. 经审定的重大项目由综合计划处下达立项批复。同时汇总经审定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编制下达科技发展重点项目计划。
      5. 省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一般每年分两批编制下达。第一批计划4月底前应编制完成送有关部门会签。3月底前各专业处应将其建议项目交综合计划处。第二批计划9月底前编制完成送有关部门会签,8月底前有关专业处应将计划建议项目交综合计划处。
      6. 重点和一般项目的招标由各项目主管处组织。重大项目招标由综合计划处组织有关处参加。
      7. 全省计划会议项目计划,根据计划会的要求,各专业处将下年重点项目计划草案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综合后编制计划提交省计划会议。

      四、 预算与拨款

      1. 每年一季度,综合计划处负责协调财政厅落实省三项经费预算。根据省三项费预算,结合委内实际和处室经费回收、使用情况,提出委内三项费的预算建议,经委务会审定后通知各有关处。
      2. 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根据下达的计划经费指标,以及科技项目合同、用款计划表拨款。
      3.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依据下达的计划,承担单位(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第一承担单位)填写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凡项目  主管部门为省科委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用款计划表(一式四份),有偿使用经费的项目还须填写借款合同(一式六份)。项目合同、用款计划表、借款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交省科委有关项目主管处。项目主管处对合同、用款计划表审查后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审核盖章后,用款计划表送条财处拨款,借款合同送财政厅盖章,合同(包括借款合同)盖章后返给项目主管处和承担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4. 省科委在每年计划下达及省财政经费到帐两个月内集中办理拨款,逾期的每月上旬办理拨款。

      五、 实施管理

      1.重大项目的实施管理以项目主管处为主,综合计划处协同配合。每个重大项目省科委确定一名委领导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牵头委领导,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可视需要由牵头委领导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主管处在牵头委领导或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计划处协同配合。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管理由项目主管处负责。
      2.项目主管处对所主管的项目实施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服务。重大项目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综合计划处要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抽查。
      3.计划项目实施年终要进行总结。各项目主管处要在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分管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出省科委科技攻关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在第一批计划审定或年初预算审定时提交委务会审查。
      4. 计划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遇特殊情况需对个别项目进行调整时,承担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省科委项目主管处,项目主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后下达项目调整通知。
      5. 计划项目的经费分解和招标项目承担单位的明确,由项目主管处提出意见,综合计划处统一行文下达。

      六、 计划项目的完结与验收

      1. 计划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鉴定、评审(软科学项目)或结题。
      2. 重大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填写项目完结表,提出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材料及经费决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交省科委项目主管处,项目主管处审查后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项目主管处组织验收。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填写项目完结表(须鉴定的项目还须填写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申请表)及实施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交项目主管处,由项目主管处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无需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完结表中注明,项目主管处审查后作为结题。项目主管处在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结题后须将重点、一般项目“项目完结表”交综合计划处1份。
      3. 撤销和中止的项目因承担单位提出的,由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中止或撤销项目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交项目主管处(因主管处室提出的,由主管处室填写项目中止或撤销项目登记表),项目主管处审查并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经费、物资处理意见,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审查后报委领导审批。

      七、 经费的回收

      1. 有偿项目的经费回收由各项目主管处依据合同负责催收,综合计划处、条财处配合。
      2. 有偿经费的回收期限原则上以借款合同签定时算起2年以内。
      3. 回收经费进入省科委与省财政厅共管帐号。回收经费作为省委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发展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省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另定。

      八、 本管理程序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九、 本管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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