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应用于现代化建设 的新的科学技术成 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 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 术档案工作等。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省级、市(厅局)级和 县(含县级市)级。
??第四条 本省所属单位或者集体、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外省人员,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 资企业中的外国人在本省内应用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海南 省科学 技术进步奖。
??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 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 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 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 (三)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或者技术改造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档 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 的。
?? (五)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未授国家自然科学奖,而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 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 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以及国家级科学技术 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 员会,负责本地区和本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评审、批准、授予以及省级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厅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实施 细则,由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制定,报省评委会备案。
??第七条 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主 持人、主持单位隶 属关系,由所在市、县或省直有关厅局评委会初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 以上报省评委会。上报项目 时必须对该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上报的项目,省评委会应当按照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 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分为 四个等级,除均颁发省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外,分别奖给奖金:一等奖,五干元;二等奖,三干元;三等奖,二干元; 四等奖,一干元。
??第九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项 目,经省评委会评 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 二干元;县级科学 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一干元。对于贡献较大的项目,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奖金额可以高 于一等奖。
??第十一条 省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经 费中支付;市、县授 予的,在市、县财政经费中支付;省直各部门授予的,在其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经上一级评委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的获奖项目,只能按高奖金额 补领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只发给该项目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 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 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三 十一日为申报时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一)未经鉴定的;
?? (二)在申报前有争议而未解决的;
??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
??第十七条 经省评委会批准的获奖项目,在<<海南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两个月内如无异议,便予以授奖;如有争议,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项目 初审单位提出,初审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如实将情况上报省评委会裁决。争议处理期为一个月,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争议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以按新项目重新申报。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者剽 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不受 争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