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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保证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管理资金,促进开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开发区管委会为支持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由开发区财政每年按预算划拔。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技术创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科技成果与高技术产业化等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三项费用分奖励资金、补助贴息资金。其中5%作为奖励资金,95%作为补助贴息资金。
      第四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开发区财政局执行监督职能。科技三项费用必须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科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开发区科技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一年奖励一次。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的项目,凡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均可申报开发区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作用,已经完成或发表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均可申报开发区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报奖项目均须填写"开发区科技进步奖申请表",报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已获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一条 补助贴息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制开发项目、产业化项目和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
      第十二条 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创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可以申请补助资金;有条件创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作为重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经开发区科技计划立项的研制开发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和潜在经济效益情况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研发经费的50%。
      第十四条 经开发区科技计划立项的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安排贴息资金。无银行贷款的产业化项目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项目经创业服务中心推荐,根据孵化项目技术水平、孵化进度和经济效益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地方匹配资金。
      第十七条 已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研制开发项目进入产业化阶段,可以产业化项目继续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和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其他科技项目,必须签订补助贴息资金项目合同,按照合同拔付补助贴息资金和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初步名单,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度颁发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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