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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局室、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保证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管理资金,促进开发区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分为奖励资金、科技项目补助资金、贴息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开发区登记注册,财政关系在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对已授权生效的专利奖励标准如下:
      国际发明专利 3万元
      国家发明专利 1万元
      第五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5万元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 8万元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5万元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 2万元  
      第六条 补助贴息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制开发项目、产业化项目和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
      第七条 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创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补助20 万元;市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补足30万元;有条件创建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作为重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区科三资金匹配到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科三资金匹配到100万元。
      第八条 经开发区科技计划立项的研制开发项目、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潜在经济效益和承担单位情况,经综合评分后,确定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分档支持。
      一般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项目完成后对所在行业(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区科三资金资助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100-300万元之间,有较大的技术创新难度,项目完成后对所在行业(企业)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区科三资金资助在10-2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创新难度较大,项目完成后能提升所在产业技术水平,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创新技术研究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区科三资金资助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一个年度内同一单位获得补助、贴息资金的科技项目不得超过2项。同一项目从研制开发到产业化,不超过2次支持。
      第十条 已获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先予以列入开发区科技计划,再按规定安排地方匹配资金。获国家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一般安排不高于30万元匹配资金,获省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一般安排不超过20万元匹配资金,获市资金支持科技项目一般安排不高于10万元匹配资金。
      第十一条 已获补助资金支持的研制开发项目进入产业化阶段,可以继续申请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其他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经济发展局签订补助贴息资金项目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按期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经济发展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总结。
      第十四条 签订项目合同后,开发区经发局凭立项批文及合同,给予支付预拨资金。验收合格后,余款再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补助、贴息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1、挪用补助、贴息资金;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   3、严重违反项目合同;   4、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停止实施补助、贴息项目。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度颁发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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