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文号:黔科农通字(95) 67号】【生效日期:1995-08-01】
星火计划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振兴和推动农村及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科技计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教兴黔”的决定,为使星火计划的实施进一步适应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使全省星火计划的实施走上一个新的台阶,现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贵州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将先进、实用的技术和科技成果撒向广大农村,并向生产转化,提高农村、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促进农村和地方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及优化,推动和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贵州省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星火办)是贵州省星火计划的管理部门。各地(州)、市、县的星火计划分别由各地(州)、市、县科委(科技局)管理。贵州省的星火计划发为国家、省、地(州)、市、县四级。贵州省承担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星火办或由省星火办委托地(州)、市科委管理。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立项原则:以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和发展地方区域性支柱产业,形成规模效益。应用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新成果、新技术开发本地优势资源,形成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较好市场;有较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较大的示范和推广作用,能较快形成地方经济支柱的产业。
第四条 申报星火计划项目的对象为:乡镇、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全民事业单位;合资、股份制和民营企业。申报单位应具有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固定资产和资金偿还能力,并有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作为担保,方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星火计划。
第五条 申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并成熟可靠,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年新增产值应在2000万元,利税在25%以上;边远地区和贫困县申报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六条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下年度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书,经所在地区银行及科委初审后,每个项目一式7份由地(州)、市科委或主管部门报送省星火办。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下年度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需填写贵州省星火计划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经所在地区银行及科委初审后,每个项目一式4份。由地(州)、市科委或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星火办和省有关金融部门,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填报。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的星火计划项目,由省星火办会同金融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后,上报国家科委审列。申报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由省科委、省计委进行评审后,联合下达贵州省年度星火计划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列入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项目,经银行进行评估并列入本年度贷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担保单位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省星火办和项目承担单位正式签订星火计划项目合同,合同经过公证后正式生效。
第八条 星火计划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正常实施,各地(州)、市科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星火办。对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各地(州)、市科委应立即中止项目实施,采取措施收回已投入项目的资金。对于违反合同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自筹组成,其中自筹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星火基金为科技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省星火办视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匹配和实行有偿使用。工业项目使用期不超过2年,农业项目不超过3年。星火基金需待银行贷款落实后才能发放。
第十条 星火计划项目自列项后1年内,承担单位未能落实技术、资金或未与省星火办签定星火计划项目合同,则该项目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按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按时完成合同指标,偿还项目星火基金,完成有关验收资料准备,符合验收条件,经地(州)、市科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和报省星火办验收。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的验收由省星火办组织;也可委托地(州)市科委或主管部门进行。因客观原因达不到验收指标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的,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报地(州)、市科委或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星火办批准后才能调整、修改合同内容和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贵州星火计划培训工作由省星火办负责。各地(州)、市科委应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向省星火办报送下年度省星火培训计划。省星火办根据所报计划审列下达省星火培训计划并安排一定的星火培训专项经费。省星火培训可委托地(州)、市科委组织和进行管理。各地(州)、市科委应按要求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星火培训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省星火办。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所在地区科委或主管部门;由各地(州)、市科委或主管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星火项目总结和汇总后的星火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报送省星火办。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星火计划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偿还省星火基金;未偿还省星火基金的,省星火办将依照法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追还。未按时还款的单位不能进行项目验收,在未还清星火基金前该单位不能承担新的星火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省和地(州)、市、县的星火计划按合同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报省级星火奖。
第十七条 贵州省星火计划产品标志是对通过国家、省级星火计划开发的星火产品进行产品及质量认证的标志。为了提高星火计划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开拓市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省星火办对贵州星火计划产品实行星火计划产品标志使用资格认证。贵州省星火计划产品标志采用国家星火计划标志。星火计划产品经贵州省技术监督局或有关法定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认可,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经省星火办审批,可使用国家星火计划标志。为保护知识产权,国家星火计划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或滥用,否则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星火办和各地(州、市)科委对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星火计划工作会议,总结星火计划工作和经验交流,并对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州、市)县科委(科技局)及星火计划管理人员、先进集体和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县科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星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