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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8-07-28】【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文号:】【生效日期:2008-09-01】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
      (二)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单位;
      (四)每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单位。
      第五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我区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所在市有资助及奖励政策的,原则上首先在本市申领,专利申请(专利)在所在市已获资助或奖励,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年度资金有富余除外;
      (六)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由于当年经费不足原因的,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逾期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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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3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四)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供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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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及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剩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二条 资助及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在2008年9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奖励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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