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海淀区科技项目(基本计划)申报指南
海淀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发挥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进一步激活科技资源,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海淀区科委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0年度科技项目(基本计划)。申报指南如下:
一、 支持重点
支持的重点技术领域参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9-2013)》。
二、支持的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海淀区社会、经济发展能产生重要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申报的项目已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且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前景。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4、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2008年6月之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且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产业化能力强,有固定的场所和一定的自筹资金,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4、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
5、建立起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6、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对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财务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
三、项目支持方式
2010年基本计划项目中政府资金是引导性、补助性的,来源于海淀区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学研究等。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四、项目申报的时间及程序
(一) 项目申报的时间
项目征集时间为2009年6月24日至7月24日。
(二) 项目申报的程序
1、各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海淀区政府网站---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平台---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专项,进行登记注册获得《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预审通过通知单》,再进入区科委项目申报系统(www.hdkw.gov.cn),点击办事大厅里“项目申报”中的海淀区科技计划,进入基本计划申报程序。
2、项目申报完全采取网上审核方式。
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在区科委申报系统上注册完整信息,并设定用户名、密码(已注册过或申请过项目单位的应检查信息是否完整并更新);可参考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中系统使用说明有关提示完成本环节。
单位信息经科委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3、按系统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库要求填写的内容及上传相关附件。提交成功后应及时根据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查询材料是否通过审核,对没有通过审核的依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直到通过。
4、科委工作人员对各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在网上回复修改意见。
5、由于区科委项目申报系统升级,本次将试行申报完全使用电子材料,不需要提交书面材料。因此要求申报材料描述准确、内容翔实而精炼,扫描附件要清晰。
五、项目申报需提供上传的附件材料
(一)项目单位在区科委申报系统注册时应上传的扫描附件(已注册过的单位需要对相关附件检查更新):
1、申报单位通过2009年年检的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证
(二)申报项目应上传的附件(扫描件):
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
2、2009年的缴税付款凭证(含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选择重点扫描上传);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需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事业单位需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查新报告、鉴定证书、用户使用报告、奖励证明等) ,原则上不超过2种
4、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6、本单位自行聘请的三位本行业内副高职称以上、非项目承担者的专家分别出具的对申报项目的论证意见(专家亲笔签字)
7、专家资质证明
六、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区科委不接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区其它部门(属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已申请支持的项目的申报;
2、同一企业的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科委的专项计划和基本计划,只能选择一类计划申报,受理的项目未被立项的当年也不允许再次申报;
3、已有项目列入海淀区科技发展计划尚未结题的企业不能申报新项目;
4、由于本次征集的项目立项时间在2010年,所以企业申请的项目在(含)2009年以前所做工作和资金的投入情况,在《建议书》的“项目前期预研综述”中填写。项目总投资指申请立项阶段的总投入,项目库和建议书中的总投入应一致;
5、项目联系人及单位联系方式应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科委并在系统中变更;
6、申报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科委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报,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本《指南》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9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