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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12-07】【发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金〔2006〕118号】【生效日期:2006-12-0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创新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作用。要主动贴近市场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不断改善服务,加强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完善业务种类,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收汇保障。

      二、要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保险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快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速度。进一步推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要向高新技术企业广泛推介出口信用保险,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要强化海外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商账追收经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账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五、要加强同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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