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国家计委决定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在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支持高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推动产业发展为重点,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和宏观导向作用。通过高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
 
  二、计划框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1、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和综合性特点的重大问题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施的重大系统工程。
 
  2、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是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将市场前景良好、已基本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运用到规模生产中,进行系统集成和系统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工程示范的建设项目。
 
  3、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是为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和地方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产业,促进形成量大面广的高技术产业化开发与建设项目。
 
   4、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是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形成,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层次,满足市场需求,而安排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项目,除可申请享受《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所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外,还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贷款、贴息、风险补助、资本金注入、开发资金投入等方式的支持。
 
   三、总体要求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计划框架,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要紧紧抓住三个重点:一是要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远景目标;二是要紧跟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方向;三是要把握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
 
  有关项目的安排要体现以下要求:
 
  1、宏观导向性。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出发,通过项目的提出和实施,带动高技术产业成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2、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并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
 
   3、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
 
  4、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条件下产生,要通过竞争,提高项目决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6、资金多元性。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构建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融资体系。
 
  7、推广示范性。要通过项目的成功建设,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一种很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使技术广泛扩散,迅速形成规模经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安排原则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审理,汇总编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下称主持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项目技术来源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等。
 
  3、项目面向全社会,公有制企业和其它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具有申报资格。
 
  4、项目择优确定,采用包括招、投标的各种方式,提高项目遴选的总体水平。
 
  5、项目建设以企业为载体,鼓励企业引进科技要素,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结合。
 
  6、项目实行资本金配套制,对需要国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主持部门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新增投资的5%左右),国家视其资金配套情况,有选择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国家投资。对没有主持部门资金配套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国家资金。
 
  7、信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有利于地区合理布局。
 
  8、项目滚动安排,分年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选项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含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前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及重点方向指南》。
 
  2、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 
 
  3、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发展空间。
 
   4、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投入资本金的项目,要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6、项目有很强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支撑,项目负责人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审理程序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当前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及重点方向指南》、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组织申报。国家计委采用不同方式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传达国家在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意向。对同一项目多个单位申报的情况,由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根据招投标结果和项目的不同目标要求,再按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采用相应的方式审理。对需要国家列入计划,但不需国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程序简化。
 
   1、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主持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国家计委。待正式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主持部门正式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2、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主持部门根据《当前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及重点方向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建议书,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主持部门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或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经国家计委审核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国家计委对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分批下达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4、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七、项目管理
 
  1、凡是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和新增投资两部分。新增投资部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2、需要国家投资的项目,国家资金将根据主持部门的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资本金、银行贷款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进度分批下达。并按项目投资比例,对形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收益,投资各方享有相应的权益。
 
  3、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尽快组建项目法人,以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实施中,国家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组织管理、市场开拓、下一步计划安排等进行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6、每年9月份,主持部门必须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作为国家资金下达的参考依据。
 
  7、主持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督察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8、信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管理程序进行。 主持部门可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配套资金,做好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