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科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司室、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应在每年11月份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次年度土地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同时上报科技项目立项报告。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技委)进行咨询,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条
 
  (一)项目一经确定,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当年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
 
  (二)在项目执行中,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视情况进行必要的项目计划调整或者撤销。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三章
 
  第八条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二)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技难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行中取得的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对土地管理自身规律认识的基础研究成果;
 
  (四)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
 
  (五)土地科技著作,主要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杰出土地科技专著、优秀土地科技教材、优秀土地科普图书。
 
  第九条
 
  第十条
 
  (一)检测:指由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或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指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委会通过讨论、答辩等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函审: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三)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科普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
 
  (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