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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性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全国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国性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性学会申请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条  全国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地)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不同形式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乡镇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