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中心的发展将根据国家对国民经济和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要求,针对不同地区、行业的经济技术发展现状和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五条 申请组建中心单位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
    2、技术项目具有公认的国内领先水平,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效果良好,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3、单位的领导应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的思想意识,技术在推广过程已初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下科技成果推广机制;
    4、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的科技队伍和试验开发条件,有较强的推广能力。有一定的科研资金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信誉和能力,在组织管理、业务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能够保证中心的良性运转。
    5、单位能够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1、申请组建中心的申请书;
    2、组建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中心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4、有关配套材料。
    第七条 地方科委和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根据中心组建条件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审批。
    第八条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根据全国科技成果推广发展的总体要求,对申请组建中心的技术依托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组建“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并颁发统一标牌。
    第九条 中心批准成立后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推广工作接受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和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的指导。
    第十条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根据全国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部署对中心工作统筹规划、整体协调,并根据技术推广工作的互补性建立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技术协作网络,组织入网中心进行技术配套、信息交流及技术协作,促进中心的共同的发展。入网的中心定期交纳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中心的发展要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组织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逐步形成适合自身技术特点的开发推广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心健康发展和适应技术研究与推广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2、建立一支适应市场需求的工程设计、研究开发、技术推广队伍;
    3、扩大技术推广的覆盖面,经过3?5年的推广,达到技术应用面的30%以上;
    4、组建中心的启动经费全部到位,且中心用于研究与开发、技术推广与服务的经费占年营业额的20%以上;
    5、已实现中心组建时的预期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6、组织管理、业务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已进入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 对运转正常、成绩显著的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整顿和改进;经整顿和改进无效的,撤消其中心称号,并摘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