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原国家科委、经贸委分别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合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四条  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
1.中冶集团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2.中冶集团科技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3.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制定并经中冶集团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4.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成果。
第六条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由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下列鉴定验收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函审组为5~7人。
第九条  参加中冶集团组织鉴定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从中冶集团专家库中遴选(注:该专家库中包括中冶集团以外的专家),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凡需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向中冶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鉴定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报送到中冶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中冶集团审定后下发组织鉴定项目计划表。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中冶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提交成果鉴定申请表,以及科研开发任务书、技术研制报告、用户使用证明、需要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中冶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批复。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由中冶集团颁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中冶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责令与其有关的单位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直接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在鉴定过程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中止鉴定。已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则,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