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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已废止)

        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法授奖。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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