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工作旨在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客观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合同期满后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后,进行验收。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等情况);
3.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组织管理经验;
5.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后评估、存在问题等。
(三)专题经费决算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应通过评议、现场考察等验收工作方式,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建议,并最终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熟悉验收专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一般为7至9人。
第十条 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项目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我局批准的;
(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将限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我局。(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信息资料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工作旨在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客观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合同期满后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后,进行验收。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等情况);
3.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组织管理经验;
5.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后评估、存在问题等。
(三)专题经费决算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应通过评议、现场考察等验收工作方式,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建议,并最终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熟悉验收专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一般为7至9人。
第十条 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项目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我局批准的;
(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将限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我局。(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信息资料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