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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财规〔2019〕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92

     

    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922

     

    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规划谋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咨询、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前期费的安排范围:

    1.省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区域、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前期工作;

    3.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确定。

    第六条 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特定项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项目前期工作人员差旅费,以及经批准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前期费的安排使用,由承担相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逐项说明项目情况、工作进展、支出事项、开支标准及其需求金额,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予以安排,省发改委负责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负责批复资金。

    第八条 前期费预算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前期费的拨付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批准的前期费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合同约定等拨付资金。

    2.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前期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前期费实行核销制度。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前期费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已发生的前期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做出核销处理。

    2. 前期费如有结余,纳入当年基本建设预算重新安排使用或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对因工作质量问题未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应按原计划继续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自行负担增加的费用;对因政策调整或受不可抗力影响未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前期费,按照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做核销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对前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需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作为今后安排前期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前期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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