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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科平规〔2019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6),研究制订了《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86

     

    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促进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规范建设和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条 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技术创新中心近三年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中心的科学管理、规范运行和研发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评估指标体系、评价要点、打分标准等相对稳定,有调整时事前公开。

    第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办法、工作规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加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年度评估结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托单位和技术创新中心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归口管理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参评技术创新中心按时上报评估材料和准时参加评估。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参评技术创新中心准备和制作评估材料,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必须接受评估,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估期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其绩效,按照评估要求准确、真实地准备和提供评估材料。

    第十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估评审。评估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水平高、熟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确定年度评估的技术领域及参加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印发年度评估工作通知,对当年的评估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根据评估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采用在线填报和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提交经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材料。

    评估材料包括:

    (1)《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格式随评估工作通知发布)

    (2)相关佐证材料。

    (3)评估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估会议由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评估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1)评估专家审阅绩效总结报告,核实佐证材料。

    (2)评估专家组观看技术创新中心现场视频片。

    (3)评估专家组听取技术创新中心绩效总结报告。

    (4)质询、答辩、讨论。

    (5)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独立进行评估打分。

    (6)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计算专家打分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的计分办法,形成技术创新中心评估得分。

    (7)评估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对每个参评单位的评估意见。

    (8)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取得的主要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果建议意见等。

    第十四条 专家承诺书和评估会议形成的专家签到表、专家打分表、每个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等材料立卷存档。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专家组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估的评价分数和建议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技术创新中心实施后补助经费支持和动态管理:

    (1)对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同数额的后补助经费支持。

    (2)对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技术创新中心,不给予后补助经费,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不能通过整改验收的给予撤销处理。

    (3)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撤销处理。

    (4)对存在《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况的,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七条 原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加绩效评估取得合格以上档次或通过整改验收的,在公告评估结果或通过整改验收后,直接更名为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研究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严格纪律和诚信管理,评估专家、专业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评技术创新中心人员、依托单位人员、技术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其它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评估工作回避。

    参评技术创新中心可以通过依托单位书面文件,向省科技厅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实施评估专家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发现有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诚信管理要求的专家,现场终止其评估专家资格,记入专家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估过程中发现虚报或拼凑业绩等问题的,经评估专家核实后,视为无效业绩并给予剔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打分标准由评估工作通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原《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冀科平〔201814)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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