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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度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中原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豫省人才办〔20194号)精神,省科技厅起草了《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于918日前反馈至省科技厅人才处2410房间。

    附件:《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高松洁

    电话:0371-86561295

    邮箱:kjtrcc@163.com

     

    2019814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为推进“四个一批”建设,加快培育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强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速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引领我省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决定实施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产业领军人才”)。为规范和加强产业领军人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领军人才旨在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和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贡献重大、引领作用显著的人才及团队,构建产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产业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四条 设立产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决策咨询专家、产业规划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财务(投资)专家等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业领军人才建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六条 产业领军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申请当年11日未满60周岁;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且仍工作在产业一线;

    (四)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

    (五)在相关产业领域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引领产业发展;

    (二)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

    (三)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的盈利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行业带动性、良好的企业文化;

    (四)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和法律纠纷。

    第三章 申请和推荐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写《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五)已获得过同类及以上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三条 产业领军人才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对申请者主持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进行评议;

    (二)评审推荐产业领军人才获得者建议人选;

    (三)研究产业领军人才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

    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建议人选。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得者人选。如确定的获得者少于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年度计划资助人数,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选出符合数量要求的获得者。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中原千人计划”专项办公室。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产业领军人才获得者,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等。资金管理按照《中原院士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豫财行〔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应及时认真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附主要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知识产权、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所在企业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申请者和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已经获得资助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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