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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对科技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硏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是西安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辅助各级决策为根本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战略规划、区域创新、政策措施、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法制建设、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第四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服务决策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中央及省、市关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创新体系等方面的要求,由市科技局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面向决策开展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论证性研究,由认定期内的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申报并执行。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针对西安社会、经济、科技发展中需重点关注和研究解决的相关问题,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支持研究的领域范围,自由选题开展对策研究。

    第二章 立项重点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软科学项目计划和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

    第八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在西安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高校、院所、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在项目申报时组建相应的项目研究课题组。

    ()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团队具备专业研究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创新精神。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1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研究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可操作性和一定超前性。

    ()已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软科学项目。

    ()每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申报的一般项目,40()以下项目负责人比例不低于30%

    ()支持课题组进行开放式创新,鼓励课题组成员跨单位、跨区域、跨学科开展合作研究。

    ()软科学项目的内容要成为政府决策的有益参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申报依据《西安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方案》执行。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等。

    第十条 重点项目每个科技创新智库立项不超过2;一般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择优支持不超过2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软科学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第十二条 软科学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下达后,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以对软科学项目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经签订研究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市科技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8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可延期4个月,且最多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组织。

    第十六条 设立软科学项目直通车,对年度软科学项目按照不超过15%评选优秀项目,可将优秀项目负责人直接纳入项目验收完成后接续年度软科学计划予以支持,不再参与该年度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回收已拨付的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或廷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终止项目任务、不再拨付尾款,3年内不予资助该项目负责人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负责人敷衍塞责、弄虛作假或涉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软科学项目的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一次审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国内调研差旅费;

    ()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研究资料文印费;

    ()必要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

    ()必要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

    ()审稿费、版面费等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安排经费支出,贯彻勤俭节约原则,追求实效,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研究工作开展不力、研究效率低下、研究质量低劣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剩余资金;对挪用或超越范围支付软科学项目经费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需注明“西安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按年度将软科学研究成果整理汇编成册,供相关单位参考借鉴,择优在科技媒体平台上发布,扩大项目应用绩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利用工作,积极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推介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通过软科学研究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动全社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并按保密规定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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