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石家庄、邯郸市投促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暂行)》(冀财规〔20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4日
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河北省重点研发专项资金(含省校科技合作)管理办法(暂行)》(冀财规【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校合作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补助的方式支持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我省省级事业单位、在我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科技研发转化、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项目征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媒体、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应当以我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为导向,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为重点,以研发转化运用创新技术成果为目的,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调结构、转方式作出贡献。其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有固定场所、有合作需求、有一定规模、有承担项目能力。其中,企业应为我省注册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有科技研发转化、科技创新成果、专利技术转化吸收能力。
(二)与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签约,合作开展科技研发转化、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专利技术转让的项目。
第六条 为发挥省校合作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和企业资本投入相关领域。
第七条 省校合作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国家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的相关项目建设及其他与省校科技合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校合作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印发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省校合作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申报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省直项目申报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使用省校合作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与项目合作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技类项目需提交科技查新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资质的科学技术情报部门出具);
(六)引进技术或科技创新成果的先进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专利证书,近3年国家、省部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获奖证书,其他同级别的证明文件(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上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资产负债简表(省直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省直项目管理部门和市县区负责经济技术合作的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核定和项目预算计划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和程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预算指标下达工作。其中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管县、雄安新区项目,将资金下达市县及雄安新区财政部门:省直项目,将资金直接下达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签订《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支持项目合同》(见附件2),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形成的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省级预算批准执行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充分发挥补助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与省外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确保省校科技合作资金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益,用财政资金支持拉动更多的企业投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竟争力,增加产值、利税和就业。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年度支持项目数量、项目技术水平、项目实施率等情况;效果指标包括拉动企业投资、新増产值、新增利税、新增就业人数等情况。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級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完成后,按要求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上一年所有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每年6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较好绩效。
第二十条 各級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校合作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可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依法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外(201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2.河北省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支持项目合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