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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成字〔20201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全区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和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服务;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服务;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技术应用与推广服务;

    (五)中试试验、工程化设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等服务;

    (六)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七)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

    (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认定,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推荐。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采取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审核评价合格的报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择优给予后补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经营服务理念明确。

    (二)已形成适合服务项目的商业和服务模式。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工作网站。

    (五)人员结构及内设机构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经过培训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专业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公共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2人以上,且应具备1名以上经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服务规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八)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九)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技术合同须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盟市科技局审核把关后,择优推荐上报至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自治区本级所属机构,由机构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九条 服务机构按绩效评价划分等级:一级(优秀90-100),二级(良好70-89分),三级(合格60-69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绩效评价优良的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由服务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服务机构可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员等给予奖励。

    第十条 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公共服务机构有违规办理业务或重大工作失误行为的,取消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326549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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