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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通知

     

    赣科发社字[2020]63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我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开发活动,防止人类遗传资源剽窃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人类遗传资源被称为人类的“生命说明书”,是国家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战略性、公益性、基础性资源,关乎国家生物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开发活动,严禁私自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活动。

    二、坚持属地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人类遗传资源科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并加强同教育、卫生健康、海关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及赣江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

    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开发活动的单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在本单位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完善软硬件设施,定期开展全员培训,做到及时提醒。同时必须完整记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境)外提供情况,妥善保存人类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确保本单位按照《条例》使用人类遗传资源。

    四、开展监督检查

    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开发活动的单位,于每年12月对本单位获得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许可的项目及本年度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表(见附件1)以及工作自查报告(见附件2)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汇总交省科技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直接提交省科技厅)。

    各设区市及赣江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属地内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科研开发活动的单位开展现场抽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方式包括:进入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报告提交省科技厅(每个抽查单位提交一份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整改措施、有关意见建议以及专家检查表(见附件3)。

    五、强化前置审查

    加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前置审查,在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中,明确涉及人体研究的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境)外提供等,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遵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问责追责

    发现违反《条例》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的情况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将按照《条例》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条例》要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人类遗传资源项目自查表1.zip

    附件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单位自查报告2.zip

    附件3: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情况专家抽查评议表3.zip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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