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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安排,有效破解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引导和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特制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42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号)和《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专项行动方案》(辽科创发〔20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科技厅支持已备案的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必要的中试验证服务设备、场地条件; 

      (三)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愿意开放中试设施,提供中试验证服务,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七)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对省科技厅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建设的中试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予以备案。 

      第七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 

      (三)中试服务合同及到款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类)、良好(B类)、合格(C类)和不合格(D类)。 

      第十二条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相关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网上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提出具体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表; 

      (二)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三)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针对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建立科研诚信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D类)的

      ()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统一授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所能提供的中试服务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备案的中试基地纳入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予以奖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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