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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4920

     

    青海省企业科技专员遴选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营造支持企业创新良好生态,激发创新内生动力,汇集全国科技资源,推进企业创新需求与科技创新力量精准对接,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企业科技专员是指能够深入企业开展技术研发、项目管理、惠企政策宣传、科技企业培育、科研平台搭建、检验检测、科技咨询、成果转移转化、标准规范建立、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创新人才培养、对外合作交流等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科技服务人员。

     

      第三条  企业科技专员主要从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遴选产生。

     

      第四条  企业科技专员服务对象为登记注册满一年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已选派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不再列入企业科技专员服务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企业科技专员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科技专员有关政策制定、遴选审核、组织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为企业科技专员派出单位(以下简称派出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企业科技专员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措施,为企业科技专员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科技专员需求申报和推荐,并协助做好企业科技专员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负责企业科技专员有关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协助开展企业科技专员和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受理审核企业科技专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技术需求,配合开展需求对接、协议签订,受理审核绩效考核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章  遴选条件、程序与职责

     

      第九条  企业科技专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相关要求;

     

      (二)技术类科技专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科技人员。技能类科技专员须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备解决企业关键生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能力;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研发水平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条:遴选工作程序:

     

      (一)需求征集。省科技厅发布征集需求及遴选企业科技专员的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组织有需求的企业填写《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征集表》(附件1);派出单位组织满足条件并自愿到企业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填写《企业科技专员申请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报推荐函。

     

      (二)需求对接。企业科技专员与相关企业已达成合作意向的,填报《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合作协议书》(附件3);对未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和科技人员,省科技厅会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通过需求信息推送或召开需求对接会等方式进行精准对接,确定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与科技人员、派出单位三方签订《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合作协议书》;相关材料报送至第三方机构。

     

      (三)审核公布。省科技厅对科技人员提交的《企业科技专员申请表》和《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合作协议书》进行初审并经诚信核查后,确定企业科技专员遴选名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专员可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服务便利性选择同行业1家或多家企业开展服务,并结合服务内容根据企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企业凝练技术创新需求,帮助企业对接全国科技资源,开展科研攻关,重点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协助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三)协助企业对接全国人才培养资源,增强企业培养中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能力,优化企业科技人才队伍;

     

      (四)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项目管理、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专员根据服务需求确定服务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每年到入驻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并按年度确定服务目标任务。协议服务期满后,仍继续合作的,需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提交至省科技厅备案;无继续合作意愿的,可重新选择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科技专员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会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服务成效、服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科技专员动态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科技专员到入驻企业服务应先在调研基础上提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服务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反映日常工作和取得成效。入驻企业每年对企业科技专员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重点围绕合作协议中确定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服务成效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科技专员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得分排序,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参加绩效考核总人数的2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企业科技专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科技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协议约定最低服务时限、服务目标任务的;

     

      (二)无故中止服务或不按合作协议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

     

      (三)存在损害企业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服务期内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企业科技专员绩效考核流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绩效考核通知,明确绩效考核要求;

     

      (二)服务评价。企业科技专员按照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附件4),入驻企业填写《年度企业科技专员综合评价表》,经企业科技专员、入驻企业、派出单位确认后,与相关佐证材料一同报送至第 三方机构,经第三方机构审核无误后报省科技厅(附件5);

     

      (三)综合考察。省科技厅根据企业科技专员服务企业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科技专员服务成效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年度企业科技专员综合评价意见;

     

      (四)公布结果。省科技厅审核确定考核等级名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  鼓励入驻企业聘请企业科技专员兼任企业科技副总、研发副总、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研发中心主任等职务,通过挂职、“周末工程师”“假日专家”“候鸟式专家”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入驻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按规定或协议以及服务情况为企业科技专员支付相应服务报酬,不与企业效益挂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科技专员牵头联合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专家组团服务企业,通过团队协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科技专员对接省内外科技资源,帮助入驻企业开展科技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设立研发项目,可与企业科技专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并按规定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通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提取间接费用为企业科技专员发放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科技专员在入驻企业服务期间,派出单位应保障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根据服务成效,对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科技专员在本单位绩效考核、职称申报、岗位竞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为企业科技专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认真履行协议承诺,保障企业科技专员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科技专员、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如有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或涉嫌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10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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