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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56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811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 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给企业(团队)。

    企业(团队)根据创新创业需要,在上海一网通办惠企政策的创新券智能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上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和产品,可用创新券抵付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的一部分费用。订单交易完成后,对通过核验的每笔订单,按不超过本订单总额的50%,进行资金兑付。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原则)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范围)

    可使用创新券购买的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化科技服务。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等不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事项;

    (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相关性。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需要,动态更新创新券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管理中心职责)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本市创新券管理中心,通过创新券平台,开展与创新券发放、领取、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领用主体和服务机构

    第七条(企业和团队)

    领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符合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领用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企业(团队)应当按照自身创新创业需求,真实、合规使用创新券,并接受监督。在本市信用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服务机构入驻)

    在创新券平台上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正常经营2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服务机构可登录创新券平台进行入驻自评价,通过核验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即可入驻。入驻后,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产品和收费标准;

    (二)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开展真实、规范、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内控体系,各类服务档案材料应妥善保存;

    (四)积极配合有关评价、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服务机构管理)

    市科委制定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对日常管理、综合评价、分类奖励、动态调整等措施予以明确。

    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的信用、资质等进行核对,并开展持续跟踪、投诉举报受理等日常工作,视情提出改进建议。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频率、内控体系、活跃程度和诚信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十条(在线下单)

    企业(团队)登录创新券平台选择所需服务机构、服务产品和兑付方式,发起订单。服务机构收到订单后,在线确认接受委托服务。

    创新券平台按符合服务事项清单的标准,对服务订单的创新券使用额度进行核定。

    企业(团队)在订单完成后,通过创新券平台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订单兑付)

    按下单时选择的兑付方式,企业(团队)或服务机构登录创新券平台,上传有关服务订单实际完成的必要材料。通过核验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管理中心予以兑付。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创新券的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市科委可对服务订单开展复核。

    企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市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创新券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长三角地区)

    长三角地区创新券的使用和兑付等,从其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831日。原《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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